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全球话题。在国内,伴随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食品安全问题日益频发。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不健全是重要原因。国内将来的食品安全监管应将政府、企业和社会资源有机整理,构建一种以企业自律为基础、以政府监管为引导、以社会监督为主体的崭新的综合性监管模式。
关键字: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
近年来,食品安全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话题。“瘦肉精”事件、“毒奶粉”事件等引起公众恐慌的鲜活案例屡屡被揭秘。引发食品安全问题是什么原因多方面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不健全无疑是一个主要原因。笔者觉得,重构国内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解决食品安全难点的势必选择。
在食品安全范围,刚开始的管理来源于于市场环境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我约束。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维护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打造完善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机制,是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进步的基础。然而,基于经济人假设,作为食品市场主体的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进步的独立经济人,它们在市场角逐中一直期望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收入,只须私人收入大于私人本钱,生产经营者就会推行相应的经济行为,而不会去考虑行为的社会价值。同时,食品市场具备交易双方对食品安全信息学会程度不同的特质,这也为生产经营者推行经济人行为提供了条件。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处于信息富集的一方,在市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下,拥有信息优势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会自觉不自觉地借助自己的信息优势,提供不真实、遗漏、过时或误导的信息,甚至采取不道德的方法生产,将假冒伪劣商品销售给客户;而对处于食品安全信息劣势地位的买家而言,因为没办法详细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因此,在选择食品时非常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如此就非常可能出现低质劣质食品驱逐高质优质食品的现象,进而影响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机制的正常运转,并最后致使食品市场秩序的混乱。
食品安全乃民生之本,其特殊性、公共性和社会性决定了企业自律和市场调控没办法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的重任。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的应然之责。政府引导企业健康、规范地进步是食品安全得以保障的必然趋势。也就是说,在以企业自律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失灵的状况下,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逐步显现出来,政府监管成为克服“市场失灵”现象的要紧方法。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是指政府通过公共政策的拟定对食品的安全性所进行的一种监督管理活动。其主体需要是由国家创立的、依法行使国家法律并能对食品的再生产过程进行干涉、控制和监督等强制性管理活动的政府专业机构。改革开放前,国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包含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由三者进行分段管理。改革开放后,历经多次更迭,国内最后确立了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并以《食品安全法》予以确认。依《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职责,水平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在中央,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地方,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就现在这一监管模式来看,因为没摆脱多部门联合监管和按品种监管的局限,实践中弊病日益显现。第一,它人为地割裂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完整环节,不利于达成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也不利于预防食品污染。由于,生产、流通和消费的界限是理论上的,在日常,生产单位本身在搞流通,流通单位也在搞生产,在生产和流通、流通和消费之间存在着很多的结合,部分经营方法在环节归属上也存在客观争议,界限较为模糊。而界限的模糊总是致使各部门监管对象的模糊,因此,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在所难免。一旦大家都不管,便由交叉变成了脱节,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失效就成为势必。第二,由地位平等的多部门进行管理,容易出现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和权力交叉的问题。如,某省对“无公害食品”的认证由两个部门管理,而对有机食品的认证又由四个部门管理。这种多头管理的模式使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出现了“八顶大盖帽抓不住一个杀猪的,十个部委管不住一个造假的”现象,最后导致监管的“失位”
[1]26。第三,多部门监管容易致使机构间协调联动机制的缺少,使各部门条块分割紧急,部门利益行为泛滥,遇见好处就抢,遇见责任就推,互相埋怨,没办法形成联动协作机制,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鉴于食品安全范围企业自律的缺失和政府监管的不力,现在,国内食品安全性还需要第三方力量来加以保障,也就是社会组织、公民和大众媒体的监督。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第三部门,具备非政府和非营利的特点,其超脱的地位一方面有益于其独立地实行愈加科学具体的监管标准和测试方法,加大对企业的监管,降低其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其次,社会组织可以运用其专业技术优势,给政府提供客观、全方位、真实的食品安全评价信息,从而降低政府监管本钱,提升政府监管效率。
国内《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知道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公民是食品最主要、最直接的买家,站在食品安全问题第一线,食品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其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他们有权利也势必成为监督食品安全的主要力量。而大众媒体因为其具备干涉飞速、影响广泛的特征,这一特质决定了它们无疑也是监督食品安全的一支要紧力量。
然而,现实状况非常不容乐观,因为存在组织力量薄弱、公众参与程度较低和大众媒体报道失真等问题,国内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没发挥其应有些用途。因此,笔者觉得,重构国内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当务之急是怎么样健全国内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1、大力进步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组织。
专业性社会组织的进步壮大是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组织基础。“社会性组织作为政府和社会信息交流、对话、合作的桥梁和纽带,可以有效的平衡协调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规范革新的本钱、政策拟定的风险、政策实行的本钱,规范化的参与政府食品安全等公共政策的拟定。”[2]78在美国,因为食品行业专业化的不断进步,各种行业组织、专业人士团体数目海量,它们在某些特定范围中的专业水平比政府监管机构中的专家更高,对行业的最新进步状况也了如指掌,因而,在政府直接监管放松,加大借助私人资源的背景下,通过借用私人食品认证机构的第三方监督来健全对食品的监管,已渐渐成为美国食品政策的要紧趋势。国内也已经出现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技掌握、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等一批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业协会。但从大体上看,这类组织仍处于进步阶段,在政策设定、机构设置、程序保障和方法运用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不足。
伴随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内对社会组织的需要将愈加强烈,因此,需要提升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朝着“监管专业、程序透明、地位独立和责权明确”的方向打造完整的社会组织体系,形成社会监督互联网。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以合同的形式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以解决民众需要,这一举措促进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戏剧性变化,既缓解了财政重压,也提升了公共服务供给的能力与效率。另外,应尽快拟定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赋予其独立的法律人格,明确它的地位、职能、用途和组织形式,为其进步壮大提供法律依据。
2、有效提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主动性。
公众参与规范的完善与健全是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运行基础和功能保证。“人民和权力机关应该联合起来一同作出那些影响公共生活的共有决定。
人民应该一块参加鉴别那些规定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价值的过程;用通过政治的和社会的组织行使他们集体的权力以保障公共利益。这种民主是一种思想,即人民在鉴别和争取公共利益方面应该有平等的自由和平等的影响力。”[3]252-253在加拿大,但凡食品监督署(CFIA)拟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规和政策,都要在网上公布,征求社会各方建议,并召开专家研讨会进行论证。同时,加拿大买家食品安全教育组织会通过互联网方法向买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高校、科研机构和买家协会等社会组织都积极自愿地参与食品安全的各项活动,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每人有责,公开、透明和广泛参与”的原则。[4]213而国内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机制还不够健全,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参与的形式、内容、程序等方面都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国内应积极探索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渠道和办法,将公众参与和政府监管有机结合,通过立法明确公众参与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地位,在规范设计时要秉持公开、透明、参与的原则,争取通过参与达成有效交流,切实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具体可以考虑在食品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拟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价、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等环节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在食品政策、法律法规的拟定过程中,应准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立法意向、草案,充分征求各方建议,准时反馈有关信息。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中,应该强化风险交流环节,打造风险交流的长效机制,使有关团体就食品及有关问题的常识、态度、估价、理解进行信息交流,提升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增加选择和实行风险管理决定时的透明度,为管理者更好地控制风险、拓宽视线和开发潜能。还可以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让买家参与其中,发表建议和建议,从而达成政府、企业与买家的好交流与互动。
3、积极发挥大众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督中有哪些用途。
与其他社会监督方法相比,大众媒体具备干涉飞速、不受地域限制且社会本钱低、影响广泛等优势。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方面,大众媒体可以起到拓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指标和常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准时爆光有哪些用途。
不过,舆论监督之缺点也非常明显。因为大众媒体本身就是企业,食品企业的广告收入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二者是顾客关系,这成为大众媒体公正平等地进行舆论监督的要紧障碍。部分大众媒体为了追逐商业利益而做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这不只直接影响到媒体的公信力和声誉,更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知情权。
在国内,要发挥大众媒体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中有哪些用途,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张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强化媒体社会责任感。为了塑造好的媒体形象,取得社会的尊重,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时,大众媒体应秉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做出客观真实的报道。第二,加大记者职业道德修养,杜绝恶意新闻炒作。《国际新闻道德信条》指出:报业及所有其他新闻媒介的员工,应尽所有努力,确保公众所同意的消息绝对正确。大众媒体应该牢记我们的使命和肩负的社会责任,提升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实事求是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第三,培养媒体人的科学素养,主张新闻报道的科学精神。
食品安全报道对记者的专业常识需要较高,新闻工作者需要树立科学精神,实事求是,遇见问题多请教有关范围专家,确保报道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综上,笔者觉得,国内将来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需要有效整理政府、企业和社会三方面资源,在多元主体良性互动与协同共治的基础上,形成一种以企业自律为基础、以政府监管为引导、以社会监督为主体的崭新的综合性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曾祥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模式转换与法制化[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
[2]李长健。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三种力量[J]。生产力研究,2007(15)。
[3]Sheldon Kamieniecki.Controversies in Environmental Policy.Satate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4]刘艳琴。浅析加拿大食品水平安全监管体系[J]。食品工业科技,2007(8)。